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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读后感_2700字

万年历 万年历 2022-12-02 09:27:12 1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读后感2700字

“平庸之恶”与“匡扶正义”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后感
—— 笔记君
写这篇书评对我而言是困难的,而我必须写的理由也十分充分,纵使我并没有充足的法律基础,也并没有对相关的历史事实有过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是容我权且以一个读者对于文本肤浅的理解的态度,对本书以一个从我自身层面的简单的思考,之所以简单,是因为关于二战期间犹太民族的种族屠杀,仍然有太多需要去学习与探索的知识,有太多需要寻求的真相,有太多超越其本身而达到更广泛的人类的自省的态度才能获得的知识。
1992年,卢旺达大屠杀,21世纪,ISIS伊斯兰国的疯狂与血腥,这些都已不加掩饰的态度,呈现在被称为更加趋向于文明的我们面前,这似乎正响应了阿伦特的表达,如果人类还未从二战对犹太民族的大屠杀中获得更具有超过起其民族性质的考虑,如果人类还未曾发现本该对艾希曼等诸多战争罪犯合理的审判方式,如果人类还不曾拥有建立基于全人类的法律体系的必需的精神,那么这样的残忍屠杀,只会伴随着武器的进化与人口的增多而愈演愈烈。
平庸之恶的副标题,并不是以个体的人性的角度,来传达平庸带来的恶,而重点在于,这种平庸之恶正是极权主义的一种具体的表现,这种表现正是以平庸和碌碌无为之辈来代替这个世界最有价值的智慧与头脑的方式,正是将其接入种族灭绝合法这种反人类的理论框架之下的基本要求,正是如艾希曼之流将对犹太人灭绝的三个进程而虚拟化为“对犹太人获得更好的结果而有功”这一似是而非的考量之中。
而耶路撒冷法庭最大的错误也似乎正在于此,在将艾希曼作为恶魔的形象,作为杀害六百万犹太人的冷血怪物的形象的控诉之时,将这种本不应该培植在法律之中的“匡扶正义”放在了最开始的豪那斯的发言之中,而这却和艾希曼的平庸相互抵触(而将所有对于犹太人的屠杀放置于艾希曼的恶魔形象面前的原因,可能在于以色列政府和西德政府的利益关系,这种一股脑的抛给个人仿佛可以减少西德人民的负罪感,也减少犹太人对于西德人的仇恨心理),这种抵触到最后不得不以脱离审判事实的方式达成最终审判,最终审判似乎成为了豪那斯所引领的一场戏剧。
而犹太人又是如何一步一步的走向被残忍屠杀的深渊的呢?
这里阿伦特无疑是走向了一个绝对敏感的地带,在屠杀的几个阶段,犹太领袖的协助无疑对这种大屠杀起了绝对的促进作用,对于少数族群的分化现象更是纳粹德国得以成功进行屠杀的理由,更是艾希曼可以称为“犹太问题专家”的理由,而这种论点的提出无疑让阿伦特走向了风口浪尖,但是人人似乎忘记了这个前提,阿伦特也正是想通过其达到这样的目的,即:犹太人曾经面临的种族屠杀,作为被害人更应该采取自我反思的态度,来寻找其产生的过程与本应该匹配其的世界性意义,这也正是应该称为以色列的以建国的理论基础,也正是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必然条件。
阿伦特无疑是失望的,对于以色列建国之后,在纽伦堡审判之后,在纳粹德国战败二十年之后的这场审判而言,它本应该成为一个绝佳的范本,本应该在诸多原则的情况之下,成为人类社会得以获得教训的审判,却毫不避讳的沦落成为一场民族性质的复仇,一场战胜国对于战败国的绝佳审判,正如书中所言,如果在战争结束初期还不具备这种条件,还无法让西德政府对自己的纳粹绽放进行审判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二十年之后,特别是犹太人建国且拥有法律体系,拥有属地法律这项基本定义的要求之后,应该具备获得此种价值的基础,但是以豪那斯领导的控诉群体,却让这场审判成为一场戏剧,成为一场被定义为失败的审判。
犹太领袖的帮助无疑是大规模屠杀的有利帮助,因为如果哪怕是在极度反犹的国家里,诸如罗马尼亚区域,如果没有犹太领袖的配合,或许在有邻人的监督之下,也不会产生大规模的驱逐,也不会产生集中杀害与处理,到最终解决的境地,因为这无疑会导致基于人性本身考量的反感。更别提如果没有犹太民族的协助,犹太人纷纷寻找出路,或许能够获得更多的生存希望,但是这只是其中比较关键的一步,在犹太问题上,我们能看到更多的关于民族性质的考量,甚至是关于弱势群体的考量。
犹太人被狂热的反犹主义所迫害的同时,也丝毫没有忘记自我的毫无作为与窝里斗,而更为巧合的是,纳粹党派内部对于犹太问题的处理官员也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高效与统一,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尔虞我诈与争强好胜,或许正是这样一种态度,给了犹太人,特别是犹太领袖一种可怕的错觉,这种可怕的错觉是,对于犹太人的迫害是部分极端分子所为,并不是一种达到普遍的共识,而其实是,在1941年甚至更早,希特勒就已经有这种打算,佩戴标志无疑是种族屠杀的前兆。作为弱势群体的犹太族群,以一种人的同类型得到对于纳粹的错误认识,竟然让其对于被屠杀的命运保留侥幸,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而这种事实确毫不避讳的依然出现在现代的文化框架中,种族的分辨与弱势群体的争论,正以一种或许是温和的多的态度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女性谋求平等的诸多派别,竟然如此的不同,而来自普遍女性意识中的平等概念竟然也在互相抵触,或许这并不是一个恰当的事例,但是在我认为,这也正是所谓女权主义者的一个最大的错觉,而正是这种错觉,让她们抛弃了自己本该具备的自由与公正,而转而去寻找来自压迫方(来自男性)的支持与理解。
而耶路撒冷审判是失败的另外一个方面,正是对于法律的根本的看法的谬误,当犹太人被作为受害方,而艾希曼所代表的纳粹代表施害方而言,艾希曼的罪并不在于他是否有亲自杀过人,而他为自己狡辩的地方也不应该在于是否在加害的同时有拯救人的倾向,而是对于人的多样性的破坏,这是彻彻底底的反人类罪,这反人类罪不仅仅是基于犹太人,也是对于波兰人,塞尔维亚人,吉普赛人,苏联人等等的反人类的罪行。
毫无疑问的是,在此基础上,法庭又在战争中的杀害罪行陷入自己编织的陷阱,如果战争中对于敌方士兵的杀害属于罪的话,那么同盟国一方的战争,两个原子弹与苏联队波兰军人的屠杀,显然也是不可争辩的罪,而事实上,这样一种罪该如何使用更加普遍的人类的角度加以审判,加以定义,甚至是加以反思与世界范围内的基于不同属地不同文化的法律之中的共同法律的建立,才是本应该解决的问题。
幸运的是,诺贝尔和平奖(虽然近年来一直饱受争议)授予了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虽然其实际能力的确有限),大国之间的交流也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世界,种族屠杀将会离我们渐行渐远,但是卢旺达大屠杀、ISIS的惨痛事实告诉我们也绝不应该掉以轻心,愿我们都能在70年前的二战中获得什么,即使是惨痛的事实,也要学习并拥有世界和平的思考与盼望。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与诸位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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