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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法(品种法适用的生产组织是)

万年历 万年历 2022-12-17 16:18:08 1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来自于2021年7月7即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涉及许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内容,有五大亮点。首先,它扩大了保护范围,可见,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不受育种方法的限制,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将扩大到许诺销售和为他人侵权而要约购买、存储、运输、处理等帮助侵权链接,形成对侵权的全链条打击。二是完善保障,提高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实施惩罚性的损失赔偿,对恶性侵权形成强大威慑,明确补偿品种权人的综合利益。三是降低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方便品种权人维权,充分利用文件提供指令和证明障碍制度,让不诚实的被控侵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是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穷尽主义原则与法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它不仅依法保护农民的自用权利,并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五是规范鉴定程序,确定评估人、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重新鉴定的条件。

据了解,这次起草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从而有效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以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的裁决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此外,针对当前种业存在的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让真正的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许诺出售、帮助侵权、权利终止和恢复时的临时保护期和终止期费用补偿、惩罚性的损失赔偿、接近阈值的判定等规定,新品种权司法解释秉持了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范围,增加损害赔偿额,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强保护,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6月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843会议通过了,现在宣布,自2021年7月7即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法释〔202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审理

关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021年6月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会议通过了,自2021年7月7即日起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该权利的行使有约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共有人主张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有权单独实施该品种,其他共有人主张,执行所得应在共有人中分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执行能力或者条件的。

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应在共有人中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国务院规定的非农业品种权转让、林业主管部门的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的名义对品种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受品种权保护的育种材料应当具有育种能力,和授权品种的特征、相同的特征。

前款所称繁殖材料不限于通过品种权申请文件中记载的繁殖方法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以广告、陈等。指出售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对销售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生产、生殖行为识别处理。

第六条品种所有者或相关方(以下统称为权利人)被控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的证明,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控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证据证明不属于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假冒品种的行为,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七条受托人、被许可人超过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所有者约定的规模出售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品种所有者要求命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侵犯了品种权,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复制为目的的加工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为是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九条侵权产品既可用作繁殖材料,也可用作收获材料,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人是作为收获物用于消费而非生产、繁殖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品种授权育种材料由品种权人或其认可的单位认可、个人销售后,人们提倡别人的生产、繁殖、销售宣传材料构成侵权,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以下情况除外:

(一)繁殖材料生产、生产复制后获得的复制材料、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目的向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的属或种的国家或地区输出繁殖材料。

文章XI被告主张生产下列授权品种、生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

(二)授权品种培育成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品种批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品种注册。

第十二条农民在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用的审定品种的育种材料,人民权利构成对这一主张的侵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被控侵权人主张其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指控侵权的目的、规模、是否盈利等因素有待认定。

第十三条销售者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的被控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且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人民法院不得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上一段中提到的合法来源,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有实际的具体供应商、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第十四条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侵犯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成立,可以先决定停止侵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灭活等措施,防止涉嫌侵权行为的扩散、繁殖的量度。

第十五条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债权人尽最大努力证明后,和侵权相关的书籍、当信息主要由被控侵权人掌握时,可以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册、资料;被控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的、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断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被控侵权人抗拒保全或者擅自启封的、转移、妨碍举证,如损坏受保护的物品,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法查明,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涉及的权利人对该证据事项的主张成立。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情形也可视为严重侵权: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追究侵权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相似的侵权行为;

(二)以侵犯品种权为业;

(三)伪造的品种权证书;

(四)没有标志、授权品种的包装和销售标签;

(五)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六)拒绝提供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存在,在依法适用惩罚性的损失赔偿时可以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的损失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品种权终止后,应当依法恢复权利,权利人要求实施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终止期间实施品种权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组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合理确定了当时的市场价值和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未经他人许可,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生产、或者繁殖和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出于商业目的重新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来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人们声称要追回损失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在临时保护期内处理使用费纠纷,并参照相关品种权实行许可费,组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合理确定了当时的市场价值和其他因素该使用费数额。

前款规定的被诉行为在品种授权后继续,所有权人主张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参加审判,但是应该分开计算。

第二十条侵犯品种权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认定,双方或国务院农业相关领域的评估人员名单、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商确定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人;谈判失败,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未通过基因指纹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鉴定的品种,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人的特征可以通过行业内的通用方法进行分析、做出特征身份判断。

第二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复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通过基因指纹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和对照样品之间的差异部位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控侵权人主张两者的特征、不同的特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扩大检测场地进行补充检测或抽取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现场观察检测的结论不同于基因指纹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以现场观察、测试的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这一规定来自2021年7月7即日起生效。我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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