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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潮流。消费者,小到纸张,大到冰箱彩电等都通过网络进行采购。那么,在购物中,由于供应商的宣传的原因,导致消费者与供应商对一些概念理解不一致,比如“寸”与“英寸”,那么供应商是否构成欺诈呢?【案例来源:文书裁判网(2020)皖03民终2578号】
案情简介:
张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科棠公司购买了一台“120寸平板防爆4K8核语音网络版[亏本冲量包安装]”和两台“100寸平板防爆4K8核蓝牙网络版[亏本冲量包安装]”电视机,双方对于“寸”的理解不同,张某认为是公寸,科棠公司认为是英寸,由此产生本诉。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一般情况下用“寸”来描述电视的尺寸大小并不会造成误解或者错误认识,即通常来说此种描述并不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但是科棠公司的广告宣传确实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