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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合伙组织形式一般是以合伙人为主体的营利性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身份不同分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不同的分配方式确定。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者企业组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先分后税。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息及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即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所得,而应当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的,应当返还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同分配方式确认的应纳所得税。一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占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对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冲减其利润。
简而言之,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不同的分配比例确定,如先分税后税、合伙协议等。